山東嚴控挖掘機等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
冒黑煙、排放氣味刺鼻的挖掘機、叉車等工程機械,不能隨意排放污染物了。12月17號召開的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山東省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規定(草案)》,禁止使用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有明顯可見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以壓燃式、點燃式發動機和新能源為動力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叉車、聯合收割機等。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非道路移動機械保有量越來越多,目前全省保有量為50萬臺左右。據測算,一臺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物排放量大致相當于40至50臺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量,成為我省大氣污染的重要因素。
根據規定,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燃油、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及其他添加劑的質量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未作規定的,省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制定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可以提前執行國家規定的階段性排放標準和燃油質量標準。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建設和人口密度等情況,依法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明確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禁止使用類型及排放限值。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可以安裝實時定位裝置,并與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系統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抽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我省將嚴懲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的罰款:使用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有明顯可見煙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擅自拆除、破壞或者非法改裝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控制裝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